日期:2019-03-12 10:30:58
泰州市的秦女士說:今年2月,我與某家政公司簽訂了《聘請保育員服務協(xié)議》,聘請保姆照顧我9個月大的女兒,家政公司指派了保姆劉某。3月的一天,勞累一天的劉某在陪女兒睡覺時,女兒從床上墜落至地面,頭部受傷。請問,我是否能要求家政公司進行賠償?
泰州眾成信律師事務所沈昕律師說:你與家政公司簽訂的合同屬于服務合同,合法有效;劉某作為家政公司聘用的員工,其職務行為產(chǎn)生的法律后果應由家政公司 承擔。嬰兒事發(fā)時剛出生10個月,對于危險沒有任何識別能力。保姆作為專業(yè)護理人員,應當認識到嬰兒與其一同睡覺可能產(chǎn)生的危險。發(fā)生損害后果,與劉某在 照顧嬰兒時未盡到妥善看護義務有關,家政公司應賠償相應的損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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